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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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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4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申请重新认定的人为申请人,一般由下列人员提出: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定的,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

1)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

2)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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