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添加时间:
2018年5月16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行纪人遵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人的买卖价格指示有忠实义务,应遵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交易。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悖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若委托人事先同意的,即使其事后翻悔,仍须承受该项交易的效果。若委托人并未事先同意,但事后追认的,其效果等同于事先同意。
(2)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仅需表示承担补偿的意思即可使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无须以实际上已做出补偿为必要。但是从学理上推断,行纪人违背指示进行交易的违约责任并未就此免除,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3)当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如果行纪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增加额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首先协议补充;如果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的习惯确定。在这里不能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改变该利益的归属。
另外,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但若确有需变更价格的情形,行纪人可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视情形变更指示即可。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