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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路怒司机互殴致一死两伤 过失致人死亡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一、路怒司机互殴致人死亡

2016年7月1日上午,在丰台区西五环晓月隧道最右侧车道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所有车辆都向左边并线。随后事故中一辆红色五菱车的司机和一辆雪铁龙轿车的司机因为并线问题发生了摩擦。铁龙司机将五菱车别停后下车找对方理论。二人都下车后,起初只是互相辱骂,很快就动起手来。有目击者把车子停在路边打算劝架,但两人并不听劝。大约过了一分钟,二人都气喘吁吁,雪铁龙司机坐在地上,脸色苍白,也不说话了。五菱车司机见状,打算找水给对方喝。但雪铁龙司机突然倒地不起,眼睛紧闭。五菱车司机赶紧蹲下来给其做人工呼吸。目击者也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证实雪铁龙司机已经死亡。原本在一旁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也协助维护现场,并核对了五菱车司机的驾驶证件,确认五菱车司机是还不到22岁的小李。很快,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小李带回协助调查。后经确认,雪铁龙司机名叫张某,辽宁人。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主要损伤为左侧顶枕部、鼻部及右大腿部,损伤特点符合轻微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法医认定死者体表所受外伤较为轻微,不足以构成张某死亡原因。

后经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小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中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可对小李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小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过失致人死亡

(1)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1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 主观上行为人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2)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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