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刑事动态交通法规合同订立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房产法规合同法规刑事案例房产购买合同履行抵押担保合同常识事故鉴定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67194421
联系人:刘斌
浙江 杭州

六醉汉拦截围殴一欲超车男子 五人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11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的6个男青年,喝酒后在回家的路上碰对一个鸣喇叭准备超车的男子,6人认为这个男子鸣喇叭是在“耍威风”,他们看着不顺眼,于是该倒霉男子惨遭6人追逐、拦截、围殴。目前已抓获5人。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韦某皮等5个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韦某皮、潘某巧、潘某社、潘某德、潘某脱和潘某佒(另案处理)等六人到都安县城吃夜宵。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某皮等六人分别乘坐两辆摩托车(由韦某皮和潘某脱驾驶)返回地苏乡自家,当行至都保公路拉棠村古熬队路段时,遇到赶赴当地办事的被害人苏某生开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准备超车并鸣喇叭,被告人韦某皮、潘某巧等人认为苏某生耍威风,便驱车上前将被害人苏某生拦截在路边,质问苏某生“是哪里人,要到哪里去?”并叫苏某生分发香烟等。之后被告人韦某皮、潘某脱等人开着摩托车一前一后跟随苏某生,不给苏某生超车。当双方行至地苏乡拉棠村六备队的公路上时,被告人潘某社的一把砍刀掉落路上,被告人韦某皮、潘某社即命令苏某生停车去捡拾。当行至地苏乡潘堂屯与堆丁屯间的公路上时,被告人韦某皮、潘某巧、潘某社、潘某德、潘某脱再次将苏某生拦截,被告人韦某皮、潘某巧、潘某社对苏某生进行殴打,被告人潘某巧、潘某社、潘某德推倒苏某生的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上后并用一把砍刀朝二轮摩托车的车头、后视镜等处乱砍,被告人韦某皮、潘某脱则用脚踢了翻在地上的二轮摩托车几脚,并对苏某生进行殴打,然后一起逃离现场。

  经都安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苏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苏某生摩托车被损坏的(前大灯箱、前档板、大灯总成、保险杠、发动机等13个部件)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345元。

  被害人苏某生被殴打致轻微伤后,其自行到卫生院购买药品治疗。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脱于2012年3月1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法庭上,5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纷纷表示认罪,均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皮、潘某巧、潘某社、潘某德、潘某脱追逐、拦截和随意殴打他人,同时任意损坏他人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犯,但法院将根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相对大小予以各自相应处罚。被告人潘某脱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5被告人通过其家属当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49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5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