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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妈轻信经销商的话无证驾驶“电四轮”撞死人涉交通肇事罪被捕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7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购买电动车时,不能轻信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要加强对车辆是否合法生产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核对辨别,否则所购车辆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也极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引发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

因轻信经销商的话,余大妈买了一辆不用上牌无需驾照的“电四轮”,不料引发交通事故并造成致人死亡这一后果。近日,温江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余大妈批准逮捕。发生相撞事故的“电四轮”、“电三轮”则均因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

今年3月3日19时许,余大妈开着一辆金色四轮电动车行驶在成青旅游快速通道上。

这辆电动四轮车是几个月前老伴陪着她一起买的,买车时经销商向老两口介绍说:这车简单易开,一不用上车牌,二不用考驾照,是专门为余大妈这个年纪的老年人量身打造的。老两口一听挺高兴,想不到这把年纪了还能过一把开车的瘾,于是马上决定买下。买了这辆车后,余大妈走亲访友、赶集拜庙都开着,很是方便。

当晚7点45分左右,余大妈行至成青旅游快速通道寿安段百花社区路口处人行横道线时,因天黑路暗、车速较快,四轮电动车的左前部与正在横过道路的陈老汉骑乘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巨大的冲撞力使电动三轮车的车架与车体分离,陈老汉也被撞得腾空而起,之后又重重摔在地上。事故发生时,余大妈因天黑看不清路况,认为事故不严重,遂未停车而径直驶离现场。几天后,陈老汉因伤重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余大妈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汽车。陈老汉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余大妈和陈老汉都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并确定余大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老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是,余大妈因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并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面临刑事指控,余大妈后悔不已。并同时提出疑问:“买车时经销商不是说好的不用上牌不用驾照吗”经核实,经销商卖给余大妈的那辆车属于“蓄电池观光车”,适用范围被限定在旅游景区、综合社区、工厂等指定的区域内,这类车并未被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以不能上牌。

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登记上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只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厂家生产并被列入该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车才能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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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江苏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导一览表

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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