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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7年7月1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30万元假储蓄单引出的非诉讼案 非诉讼调解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个重要渠道,本人办理过不少这样的案件,现择其一供参考。那是1996年的事情。1996年,张某在朋友刘某的介绍下,打算从信用社贷一笔款,由当地的刘某拿一份面额为30万元的邮政储蓄单作抵押。但刘某将24万元贷款贷出后并没有交给张某,而是自己用了。张某几次找刘某要钱,都没要到手。半年的贷款期限到了,信用社几次催张某还贷。张某要求信用社从抵押的储蓄单中提钱还贷,但到了信用社才知道,储蓄单是假的,钱根本提不出来。最后张某只好自己出钱还上了贷款及利息,将储蓄单拿了回来。此时的张某非常清楚,要想妥善处理此事,只有求助法律。1997年,张某向我细说了实情的原委。我建议他下找刘某协商一下,看能否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此事。谁知张某去找刘某时,刘某东躲西藏,根本无法协商。后来,无意中得知刘某几日后要举行婚礼,到时一定在家。刘某举行婚礼时我们将他堵在了家中。起初刘某还想抵赖。我向刘某详细说明了他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刘某见事情造成的后果严重,自己一时又不能脱身,便拿出一张面额40万元的银行储蓄单,交给张某作抵押,待家中之事处理完毕后再作处理。张某及时提出现金,并妥善保存好原先的邮政储蓄单。几天后,当地邮政局派人来索要储蓄单,我赶到现场。来人说,刘某原来是该局的一名代办员,为工作方便,刘某从邮局拿走了部分空白储蓄单。事后,邮政局觉得这样做不妥当,便要求全部收回空白储蓄单,当时刘某说是丢了一张,现在才知道刘某时故意留下了一张。由于当时事情的真相还没有查清,我与他们协商,要求他们写下一个证明,说明带走该储蓄存单的,注明原委,承认给张某造成损失,并在复印件上盖上公章。我起草好协议,经双方修改定稿。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说公章未带,由他个人签字,若出现问题,他愿承担一切责任。我说,最好双方坦诚相待,把事情尽快依法处理好,要负责任,只有由出具储蓄单的邮政局负责,其他人没有这个义务,更没有这个资格。当天双方商定,明天带公章来办理相关事宜。第二天,因对方又没带公章不欢而散。半月之后,当地公安人员来找张某,问材料追要存单。我赶到现场,委婉地向他们说明,张某是一个受害者,案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触犯法律,应负法律责任,但负法律责任的不是张某。侦查人员办案取证,张某应当予以配合,但没有充分的理由,储蓄单不能取回。办案人员无奈,只得返回。几天后,刘某再次找到张某协商此事,想要回储蓄单及多余的钱。我告诉刘某,在双方经济问题处理完以前,不能拿走储蓄单,必须在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后,才能将储蓄单拿走。之后,双方因损失数额达不成协议,再次陷入僵局。半年后,刘某再次找到张某协商,最后达成协议:从40万元中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赔偿张某经济损失,邮政储蓄单刘某取走,并由双方律师在协议上签字。至此,由30万元假储蓄单引起的非诉讼案件宣告结束。可能有人问:刘某用了24万元的贷款,他给了张某40万元的存折,明显的多,刘某直接起诉要回多余的钱就可以了,费这么多周折干什么?这件事情,张某之所以占有主动,是因为:一是刘某的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刘某有顾虑;二是:如果起诉,很可能牵扯到邮政局,邮政局有责任,对邮政局的名声不好,邮政局也不让张某起诉。还有一个小插曲:一年之后,我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的时候,在卷宗材料里面,发现了我签字的协议,同案犯里面就有刘某。                                      王同生                       2008年中国---加拿大刑事辩护交流成员                         淄 博 市 十 名 优 秀 律 师 之 一网站:www.gui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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