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海南高院获悉,乐东黎族自治县政协原主席周某辉妻子李某凤参与受贿208万案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凤有期徒刑五年。
2007年1月至2011年1月,周某辉任乐东政协主席。期间,周某辉兼任乐东沿海防护林退塘还林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佛罗丹村港沿海地区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协调小组常务副组长、龙沐湾雨林海岸项目跟踪服务小组组长等职务。2008年至2011年,李某凤伙同周某辉利用周某辉从事行政管理职务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海南雨某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雅某实业公司和三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业贿赂款208.3万元,周某辉为张某业的企业在乐东运作雨林海岸项目提供帮助。
2008年7月间,李某凤从周某辉处得知,周某辉与张某业约定,由周某辉利用其职务之便为张某业的公司在乐东运作雨林海岸项目提供帮助,张某业每年给周某辉100万元好处费。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间,李某凤伙同周某辉分11次收受张某业以“空头转账支票”形式送的好处费108.3万元。
2009年7月,李某凤与周某辉以周某辉领导小组组长职务,收受张某业每年100万元好处费不合适为由,要求张某业暂停支付好处费,待退休后再支付,张某业同意。2011年3月,周某辉退休,同年9月初,李某凤和周某辉二人商量,以家里装修房子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张某业支付此前约定的暂停给付的好处费。周某辉将李某凤的账号提供给张某业,张某业在2011年9月初,转账100万元存入李某凤的账户,作为周某辉提供帮助的好处费。
案发后,李某凤开始积极退赃。因涉嫌犯受贿罪,2012年10月底,李某凤被刑拘,同年11月被逮捕。周某辉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