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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字或盖章

添加时间:2016年9月3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合同签字或盖章
  张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张先生每年1.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张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据此,张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张先生咨询,张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张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原因是该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例外规定呢?首先,这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只有签字或盖章,才能表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承认。但是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相对方又接受的"这一法定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则各不相同。本案中,张先生和该公司经理多次磋商,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形成了书面合同,并且该经理向外界和公司员工也声称张先生是公司技术顾问,在公司遇到技术难题时亦向张先生咨询过两次。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只要双方当事人依合同开始了咨询与解答,就可以认定合同已开始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多少、内容复杂与否无关。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公司经理不能以合同未签字或盖章为由予以撕毁。如果该公司拒不支付酬金,张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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