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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东涉嫌巨额走私毒品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6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卢愿光律师协同办理程某东涉嫌巨额走私毒品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情简介: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8日以深检刑一诉[2005]177号《起诉书》,指控程某东涉嫌运输毒品罪。起诉书内容:2003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某东接台湾某某报关有限公司林某某(男,台湾人)电话称有一箱货从大陆发往台湾,并留下发货人(情况不详,在逃)的电话。被告人程某某即与发货人取得联系并留下其公司驻东莞太平办事点的地址。当日下午六时许,发货人将该货物送到永兴公司驻东莞市太平镇办事点。2004年1月13日,程某东将该货物从东莞市某某镇带到广州并进行重新包装,包装时用手袋放在货物周围进行伪装。2004年1月14日,程某东在深圳宝安机场委托深圳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空运到台湾,报关名为手袋。2004年1月15日凌晨,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安检员对该货物(粉红色药片227,000片,净重37,455克)进行某光机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物可疑。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上述被查获物品经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为硝甲西泮,俗称“迷奸丸”,属于二类精神物品。随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04年1月15日将被告人程某东抓获归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毒品进行包装后非法邮寄出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特提起公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律师辩护:王思鲁、卢愿光律师接受当事人程某东家属委托,担任程某东的辩护律师,庭前多次会见程某东,了解案情,并审阅有关材料,依法出席深圳市中院开庭辩护,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及有关证据,辩护律师认为:程某东因根本不知道所承运的货物是毒品,明显欠缺走私毒品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属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后提交了详尽的书面辩护词,并作了相关交涉工作。案件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 年9月 5日作出 (200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重视律师提出不知情的意见,法院认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程某东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从轻判处程某东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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