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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关于告知地质灾害备案业务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的函

添加时间:2016年2月6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省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广东煤炭地质局,中国建材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备案业务管理工作,我局已于近日向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发出《关于地质灾害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11号,见附件,电子文档已在我局公众网站“通知文告”栏内发布),就如何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评估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备案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请贵单位大力支持,通知下属各地勘单位按该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各项备案业务所需材料清单和表格可从我局公众网站下载。

近年来,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级地勘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为我市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局的各项工作,共同努力开创我市地质工作的新局面。

专此函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发布时间: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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