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质勘查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化工地质勘查院,广东煤炭地质局,中国建材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3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备案业务管理工作,我局已于近日向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发出《关于地质灾害备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811号,见附件,电子文档已在我局公众网站“通知文告”栏内发布),就如何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评估项目备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备案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于
近年来,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级地勘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省各地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为我市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请你们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局的各项工作,共同努力开创我市地质工作的新局面。
专此函达。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发布时间: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