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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薛雪峰盗窃一案

添加时间:2016年2月4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雪峰,又名小旦,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洛宁县兴华乡高洼坪村第六组,现住渑池县城关镇新市场。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2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雪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广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薛雪峰到渑池县城关镇新市场云天批发市场乔小成的烟酒门市部盗得帝豪(黄盒)40条、玉溪(软)4条零5盒、红塔山(软)1条、一品黄山3条、黄果树5条、红旗渠5条零6盒、红旗渠(软)5条、红双喜(硬)1条、云烟(硬)5盒、红双喜5盒及现金500元,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香烟总价值5648元。薛雪峰将部分香烟销赃得款464元。案发后,部分香烟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雪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小成的陈述,证人王新周、张伟峰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被害人乔小成领回部分香烟的收据,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1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邵红伟
审 判 员 徐群生
审 判 员 张绍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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