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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六十一条【量刑原则】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2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的规定,是本法第五条罪刑相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条中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是否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社会的行为、手段、危害社会的后果、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犯罪的性质,是指什么性质的犯罪,应当确定什么样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划分了十大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并在每类犯罪中规定了各种不同的罪名,同时也相应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是准确裁量刑罚的前提。情节,是指实施犯罪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过程、手段等等,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种是法定情节,即法律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停止形态中的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此外还有累犯、自首、立功等情节。对于犯罪行为具有法定情节的,必须依法确定其量刑的轻重。第二种是酌定情节,即不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节,而是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损害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二是犯罪行为虽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仍存在着潜在的危害。如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足以造成火车倾覆”、“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等等。根据不同的犯罪对社会的不同危害程度,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或者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人民法院在对犯罪行为裁量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严格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所谓本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据的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刑法总则中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来确定对于被告人是否要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以及适用刑期的长短等。在具体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时,如果该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应当选择与所犯罪行相应的量刑幅度。在适用总则的有关规定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正确适用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公正执法,正确定罪量刑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决定量刑时,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必须统一考虑,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地决定刑罚,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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