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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撤消要约必须在承诺作出前

添加时间:2015年10月4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案例〕
     某电脑公司甲广泛向社会发出广告。广告说该公司的586电脑降价2096元,欢迎客户购买。某学校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200台电脑,便向该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按广告上的价格购买200台电脑,并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又收到一电脑公司乙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还低5%,并且可以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公司送货上门。第二天,乙公司送货上门,学校收货。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人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所派专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称我们已经同意学校的意见,准备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不能退货。后两家几经交涉未果。半个月后,甲公司依约送货上门。学校拒收。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简析〕
      本案学校在收到甲公司的广告并向甲公司发出的传真是学校的要约。学校在发出要约后因购买了乙公司的产品而派专人联系退货,即联系撤销要约的通知。但在学校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前,甲公司的传真即承诺到达学校,甲公司与学校的买卖合同成立。在此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接受货物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责任。由于学校坚持要退货,并在甲公司送货的情况下拒收货物,故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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