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购买
合同履行
抵押担保
合同常识
事故鉴定
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967194421
联系人:
刘斌
浙江
杭州
对伤残评定不服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添加时间:
2015年8月7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之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之后三日内另行为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该当事人的伤残评定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重新评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及注意事项
3.2011伤残鉴定指南:伤残鉴定怎么做,伤残鉴定
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5.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应在多少日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