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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标准

添加时间:2014年11月23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一级伤残标准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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