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玩游戏机与他人生口角 父带俩儿“出气”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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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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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2013年1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邬兴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邬兴国之子邬勇(在逃)在本市湖塘乡集镇玩游戏机时,与邬建华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邬勇回家后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邬兴国。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邬兴国在湖塘村找到正在农田务农的邬建华,两人就如何解决此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邬兴国离开。不久,被告人邬兴国带其两个儿子邬勇、邬维(在逃),找到还在田里的邬建华,由被告人邬兴国用拳头和脚,邬勇和邬维手持钢管,殴打邬建华,致使邬建华被打倒在地。胡爱清在拖架过程中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邬建华的伤势为重伤甲级、七级伤残,胡爱清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兴国因民间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邬兴国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邬兴国的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