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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拿中心容留卖淫获暴利 老板和聘用经理双获刑

添加时间:2014年10月14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1年9月,被告人林某开始承包某酒店的桑拿中心,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章琳等等五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获取服务费按林某得四、卖淫小姐得六的比例分成。期间,被告人向某明知被告人林某从事容留卖淫活动,而接受林某的聘用,每月工资约两千元,负责桑拿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从事容留卖淫活动。2011年12月10日晚,桑拿中心被查处,向某被当场抓获,林某外逃。短短四个月,林某容留他人卖淫共获利 16万余元。2012年3月12日,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和向某无视法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林某是桑拿中心承包人,容留他人卖淫,是本案主犯,但鉴于林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向某受聘于桑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作用次于林某,是本案从犯,可从轻处罚。遂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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