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购买
合同履行
抵押担保
合同常识
事故鉴定
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967194421
联系人:
刘斌
浙江
杭州
当事人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添加时间:
2014年9月8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知识、交通事故的应对策略,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寻找相关知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及注意事项
3.2011伤残鉴定指南:伤残鉴定怎么做,伤残鉴定
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5.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应在多少日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