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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4年6月12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志财,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初中文化,江苏省连云港市农民,在京暂住地:本区王四营乡马房寺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七里村1-43号);曾因兜售假月票于2005年5月被行政拘留三日;此次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9月11日被羁押,9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志财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志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志财于2006年9月11日16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市场东门口,以300元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本(共计100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发票系假发票。赃物已被起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还起获了被告人周志财的LG牌移动电话1部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志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福洋、潘志刚以及白洪富等人的证言、辨认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款物清单、款物照片、被告人周志财的劣迹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志财无视国法,为谋私利,出售擅自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志财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志财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志财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07年3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将在案扣押的的LG牌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董 更


二 OO七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马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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