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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14年1月17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近期出台了《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托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为此,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专门开发了“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该系统已经开发完成,4月1日正式进入运营调试阶段。先期将选择部分己购公房上市交易业务进行试点,经过试点运行对具体流程调整完善后,将在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长清区范围内全面开展业务,逐步建立济南市存量房交易的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房管局将进一步完善网站功能,对于存量房出售行为,如果卖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出售的,该经纪机构应已在市房管局备案,并申请注册为“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用户,由经纪机构对房屋权属证书证载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信息核验后,进行网上挂牌,发布房屋出售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房屋,由经纪机构配合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签订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系统将生成交易查询密码,交易双方当事人可凭密码在网上进行进度查询,并可对经纪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
  如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意向的,可委托资金托管机构或相关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网上交易。资金托管机构、经纪机构应提供网上交易服务,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发布交易信息。
网上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当事人应持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到资金托管机构办理交易资金托管手续。
  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市房产管理局指定济南市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作为资金托管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选择有关商业银行签订《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融服务业务委托协议》,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设立“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代收买方当事人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约定,向卖方当事人代付应得交易资金。如因交易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经登记机关审核予以退件,或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资金托管协议,需到资金托管机构解除资金托管,办理退款手续,将交易资金退回买方当事人。同时暂行办法规定,资金托管机构委托监管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资产,也不属于资金托管机构的负债。因此交易双方不必再为资金被侵吞或无故拖欠等交易资金的安全问题担忧。资金托管机构实行资金托管不收费,托管资金不计息的原则,资金监管业务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还将根据“济南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和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存量房市场形势的分析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加强对存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形成市场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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