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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1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
    王先生来信:我是一家建材公司的经理,半年前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我方每月10日为建筑公司提供一吨钢材,并对钢材的价格、质量要求、履行地点等做出了约定,双方对付款的期限没有做出约定。当我方供货后找到建筑公司要求付款时,建筑公司以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为由只答应年终付款,难道我方只能等到年终吗?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61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的公司可主张建筑公司于收到每批钢材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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