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事故鉴定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房产法规
合同法规
刑事案例
房产购买
合同履行
抵押担保
合同常识
事故鉴定
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
13967194421
联系人:
刘斌
浙江
杭州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添加时间:
2013年11月29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知识及注意事项
3.2011伤残鉴定指南:伤残鉴定怎么做,伤残鉴定
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5.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应在多少日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