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刑事案例

刑事动态交通法规合同订立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房产法规合同法规刑事案例房产购买合同履行抵押担保合同常识事故鉴定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67194421
联系人:刘斌
浙江 杭州

湖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

添加时间:2013年7月26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从快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并当庭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陈某等三人损失487015.02元。

  被告杨某系自卸驳船船主。2010年底,被告雇请原告陈某及受害人陈某某(两人系父子关系)上船做工。2012年6月的一天傍晚,两人装运一船卵石卸完后,将船停靠在河中心等待再次装运。船停靠后,受害人来到邻船上的驾驶室看电视,后原告将受害人叫回船吃晚饭。原告先于受害人吃完饭后一人前往邻船上看电视,剩下受害人一人在船上。20分钟后,原告回到船上,没有看见受害人,只看见船尾有受害人脱下的衣服裤子及拖鞋,原告开始四处寻找受害人未果,原告及被告均认为受害人上岸休息了。当晚未组织人员打捞。第二天被告组织人员打捞,下午将受害人尸体打捞上来,受害人只身穿一条短裤。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前往殡仪馆,当时受害人尸体正摆放在殡仪馆内,在被告的要求下,公安机关准备对受害人进行尸检,但遭到原告及家属拒绝。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0万元。另查明,涉案船舶无合格证、受害人无船员资质证及被告无经营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作为劳务活动和利益所得的接受方,理应对所接受的劳务活动承担严格的风险防控责任及安全保障责任。被告明知涉案船舶改造没有相关手续,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仍为受害人提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工作场所,使受害人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人身危险之中,且违规雇用没有取得合法资格证的船员,故应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受害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涉案船上工作了较长一段时间,对周围环境较为熟悉,其在涉案船上落水死亡与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有重大关系,且明知自己不具备船员资质而违规上船工作,对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此外,虽然三原告辩解不同意尸检的原因系不愿在死者身上动刀符合人之常理,但仍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拒绝尸检导致路鲲死因无法查明的法律后果。三原告拒绝尸检导致路鲲死因无法查明,对此三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根据双方过错大小,酌情认定三原告自负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即被告承担本案经济损失487 015.02元。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