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欠款160万 法院调解原告放弃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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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被告方某因投资经营化肥缺乏资金,于2004年、2005年分四次向原告苏某借款850000元,当时被告方某承诺九个月后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某并没有诚信还款,2011年8月17日被告方某重新向原告苏某出具了两份借条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555000元,其中借条一份为95万元(已向本院起诉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另一份借款条则载明:“今借到苏某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伍仟元正(¥1605000.00元整),作为化肥投资款项”。在该借条的下方有被告方某的署名、捺印及注明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方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苏某多次向被告方某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苏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方某偿还借款1605000元而成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方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苏某支付借款人民币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