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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杭州

崇左一交通案终达成和解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近日,正值周末休息日之际,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罗白法庭的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坚守岗位,成功地调解了一起交通肇事纠纷案件,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握手言和,当庭兑现,案结事好。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3日,被告甘某驾驶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轿车,在崇左市区内行驶,当行至江州区江南路东城国际附近路段时,碰撞在路旁行走的黄某,造成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甘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被告甘某支付了一部分治疗费。

  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让原告方尽快地获得赔偿款,预防双方损失继续扩大,主办法官通过耐心的释法析理,使被告懂得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了调解的诚意。随后,主办法官又找到原告单独做了思想工作,原告也有了调解的诚意。于是,罗白法庭的法官利用双休日时间,积极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告知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长期打官司带来的讼累、和解息诉的好处,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着想,原、被告双方终于被法官的诚心和热心打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甘某自愿赔偿原告黄某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医疗费后,再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元。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及时化解了双方当事人连月来的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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