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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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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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4月8日,临澧法院首次对一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临澧县某烟花鞭炮公司股东朱某某为获取更大经济利益,与他人合伙准备另行组建烟花鞭炮厂。同年11月,朱某某代表新组建的烟花鞭炮厂与临澧县四新岗镇某村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将该村位于207国道旁一块面积为159.8亩的土地租赁给朱某某建烟花鞭炮厂。2011年1月19日,朱某某以烟花鞭炮厂的名义在有关部门对该宗土地办理了7.31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随后,朱某某便雇请工人对该宗土地进行挖填、平整,建房铺路。
2012年7月5日,经群众举报,被告人朱某某被常德市森林公安局传唤,朱某某如实交代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经鉴定,朱某某毁坏占用灌木林地20.85亩,所占林地地形地貌全部改变和毁损。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超使用林地审核面积,违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判处,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