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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所谓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当拒约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2)要约有效期间经过。凡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期限届满后失效。未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于合理期限承诺,要约失效;
    (3)要约人依法撤回或撤销要约。只要撤回或撤销符合条件,要约即归于失效;
    (4)特定条件下的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其条件为: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要约含有或推定含有在此情况下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要约的相对人知悉要约人死亡的事实;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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