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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二)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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