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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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