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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房小康犯盗窃罪一案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原审被告人房小康,女,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农安县万金塔乡赵家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小康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勇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房小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证人汪爱群的证言认定赃物价值证据不足;给被害人返赃的证据未经法庭当庭质证而直接采纳,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岩
代理审判员 孙 丽
代理审判员 孙世雁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铭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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