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首页
律师简介
刑事动态
交通法规
合同订立
刑事法规
婚姻家庭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刑事动态交通法规合同订立刑事法规婚姻家庭房产法规合同法规刑事案例房产购买合同履行抵押担保合同常识事故鉴定事故认定
搜索律师文集
关键字
法律援助
电话:13967194421
联系人:刘斌
浙江 杭州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沪房地资[2005]203号

各区县房地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征收集体土地的财物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现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征地财物补偿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财物补偿标准》适用于因征地被拆除的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畜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与农村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二、《征地财物补偿标准》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应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征地事务部门的组织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单位可参考执行。原上海市土地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沪土发[1990]70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沪土发[1993]82号)同时废止。本通知试行前已签订征地包干协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rar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首页 | 律师简介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桐庐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967194421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