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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

添加时间: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9/03/18【颁布单位】京房地市字(1999)第226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及区县局房地产交易所,权属登记部门:
  为实现我市新建商品网络化管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建委开发办、市房改办共同拟定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已以市领导批准,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7187199 65271509
  特此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化管理若干规定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推动普通住宅建设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的需要,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首都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
  本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市及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权属登记部门,以及经确定的市各有关部门均设立网络终端,并与市网络中枢实现联网。
  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进行监督,日常的网络化管理工作由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三、申请北京市房地产信息网络中枢联网的主体,开发企业必须有市建委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纪机构必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它主体须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四、凡销(预)售或代理销(预)售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内、外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均须按网络中枢的要求通过终端将具体规定的信息传送到网络中枢后,方可开始销售。
  五、上网销(预)售上述的商品房,须有市房地局核发的销(预)售许可证;上网销(预)售经济适用房,须有市建委开发办核发的证明;上网销(预)其它房地产,须有有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
  六、市及名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权属登记部门,须按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络中枢的要求及时将上网销(预)售商品或经济适用房的预售登记、抵押、转让、立契过户、权属登记及税费收缴的信息输送到中枢。
  七、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将收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准、汇总、统计、分析整理后,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大屏幕向社会公布。
  八、上网项目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之后,各提供单位应及时变更信息传送到网络中枢加以调整,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九、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相关部门及其它单位或个人欲通过网络查询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在网上发布的有关信息,须经办公室同意。
  十、凡不按本规定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网络中枢报送信息、接受网络化管理的,市及区县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权属登记部门将不予办理其销(预)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立契过户、权属登记及发证手续。
  十一、对不按网络中枢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的,网络中枢将注销其上网的项目信息或取消其联网的资格。
  十二、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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