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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13967194421
联系人:
刘斌
浙江
杭州
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添加时间:
2013年6月20日
来源:
桐庐律师
http://www.hztlls.com/
《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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